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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者小
东难以获得相关证据;再者利润分配事项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法律也对此保持谦抑,会尽量尊重公司自决;三者法律也难以直接作出分配利润的判决。
而要求公司回购其
权,这个更难,因为根据《公司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要求公司回购
权的条件,是公司连续五年盈利且符合法定的分配利润条件,公司却连续五年不分红,对该项
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
东可以要公司收购其
权。
但是如果啊,万一公司五年之内给
东分十元钱,那这一条就不适用了。
所以有些绝望的小
东准备转让
权,退出公司,这也行不通……
为什么?
因为如果公司不回购
权,大
东也不接受小
东的
权转让,小
东向
东以外的第三方转让,又无
接收。
这时,小
东如同被吊在半空中一样,无计可施。
从以上
况看出,小
东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付出的代价巨大。
所以为什么说大
东可以一手遮天,为什么很多公司都喜欢有控
权,这就是原因了。
所以要想解决这种事
的发生,只能够事先预防的。
因为事后的话小
东的维权成本过高,是因为在合作之初,没有将与分红有关的内容进行约定。
所以如果有小
东想要
公司,那么最好在一开始的时候建议合伙各方事先建立合作规则,在章程中约定清楚。
比如财务要公开透明,财务
员每
将财务收支明细发至
东指定邮箱,
东对财务有任何异议,可书面或
向财务提出,财务
员负责解释,直至提升
东会会议。
然后加上公司正常预算之外的费用支出,须事先经一名小
东
或书面同意,当然如果
东
数较多,小
东委托一名
东负责对接。

同意的,须在十五天之内书面确认。未经确认的费用,大
东自行承担。
然后就是要求
东可将年度财务报表提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如审计后存在瑕疵,审计费用由财务
员和控
东承担。如审计后无问题,费用由提出审计的
东承担。
然后也要约定一个东西,那就是约定每年至少分红一次。